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
2016-07-10 已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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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号 |
2016年01月08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的请示》(新食药监办〔2015〕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凡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相应级别或质量更高的原料;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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