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要求,药审中心在网站首页“热点栏目”项下设立了“化药注册分类改革意见反馈”栏目。申请人可直接点击进入该栏目,提交化药新注册分类方面的有关问题。我中心将定期收集申请人关心的问题,并配合总局予以反馈。 特此通知。 药品审评中心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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