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法经营疫苗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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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法经营疫苗处置工作的通知 |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30号 |
2016年03月18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立即查清涉案疫苗类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二、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密切关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信息,及时查明流入本行政区域的疫苗产品购进、使用和库存情况,对尚未使用的立即查扣;对已用于人体接种的,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迅速查清具体情况,并对接种效果进行评估,切实保护公众健康。 三、对向非法经营疫苗嫌犯销售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从其购入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由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四、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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