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6-07-10 已浏览【 】次
摘要 1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56号 |
2016年04月29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核查中心: 为指导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无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认证检查质量,总局制定了《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56号 |
2016年04月29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核查中心: 为指导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无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认证检查质量,总局制定了《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