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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曼抗生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2016-08-18 已浏览【 】次
摘要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湘北威尔曼公司名下的“抗菌组合药物”(ZL98113282.0)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湘北威尔曼公司)拥有的国内抗生素领域两大发明专利全部被宣告无效了。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湘北威尔曼公司名下的“抗菌组合药物”(ZL98113282.0)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此前,湘北威尔曼公司关联企业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威尔曼公司)名下“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ZL97108942.6)发明专利权于2011年底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判定不具备创造性。

1997年6月起,广州威尔曼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相继提交了“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和“抗菌组合药物”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根据这两件专利生产的抗药物被认为克服了单一抗生素耐药性这一世界难题。广州威尔曼公司凭借这两件专利申报了国家一类新药,然后向众多国内药企进行了专利授权许可使用。

“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两年后,即2002年12月,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8月作出第8113号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在此后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围绕该专利发生了一系列权属变化与争议,而这些变化与争议发生在广州威尔曼公司、湘北威尔曼公司和这两家企业共同的法人代表孙明杰之间。这些纠纷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无效审查程序因中止而被一直拖延或搁置。直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一槌定音,再审判决判定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整个案件历时11年之久。

广州威尔曼公司的“抗菌组合药物”专利权于2011年初被转移至关联公司湘北威尔曼公司名下。

2014年3月,因认为与之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湘北威尔曼公司持有的“抗菌组合药物”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国内某上市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该上市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湘北威尔曼公司返还其已经付出的专利使用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上市公司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资深专利代理人李红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也经历了多次中止程序,直到2016年5月,才被专利复审委员会解除中止并进行了开庭审理。

近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抗菌组合药物”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决定中认为,如果请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且并未使发明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鉴于“抗菌组合药物”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均不具备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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