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01号 |
2016年08月24日 发布 |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技术咨询专家库的子库。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受总局委托,在主管业务司局指导下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总局依照规定资格条件和程序遴选、批准,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第五条 总局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向社会公布专家遴选通知,符合入选条件的专家自愿登录总局专家库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用户并填写报名表(见附件1),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六条 专家候选人为在职人员的,须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非在职人员的可由相关学会(协会)或其他组织推荐。
第七条 经单位、相关学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确认后,专家候选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 审评机构在总局主管业务司局的指导下,组织其他相关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共同开展推荐和遴选外聘专家候选人,并负责对申报者的资格和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名单。 第九条 审评机构将提出的建议名单报总局人事司,由总局人事司对遴选程序进行复核。
第十条 总局人事司将通过复核的专家候选人名单告知总局主管业务司局,总局主管业务司局将通过复核的专家候选人主要信息在总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符合要求的,准予进入专家库。入选专家应当按有关要求填写避免利益冲突声明并签字。
第十一条 专家任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第十二条 专家在任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增选和取消专家资格。专家任期期满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延续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专家任期届满前3个月,根据专家本人申请意愿,经审评机构结合工作需要、专家资格条件和日常工作情况等提出意见,并报总局主管业务司局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专家,报请总局人事司予以延续资格。
第十五条 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取消专家资格并中止其工作。审评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专家所在单位、相关学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被取消资格的专家不得重新任用。 第十六条 审评机构按照随机原则分专业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同人数的参会专家和备选专家,组成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家组。入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专家论证会时,应当从备选专家名单中按专业依次选取。 第十七条 专家组分为配方专业组、生产工艺专业组、质量与检验专业组、临床专业组等相关专业组,每个专业组参会专家不少于3名。 第十八条 专家组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专家论证会,并对专家组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 专家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应当符合有关原则和程序,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专家受聘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专家资格等方式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报名表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报名表.docx 附件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专家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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